“荆门一男子意外身亡,千万保险却遭11家公司拒赔”再次上热搜,拒赔真相扑朔迷离
这是保险派派君推送的第67篇原创文章
全文1500字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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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事件的视频,
了解下该事件的大致情况
保险派派君从网上搜到了一份荆门市保险行业协会
针对湖北电视台报道的文件。
从上面的视频和这份文件中,
我们基本可以了解到事情的大致情况了。
在视频中,我们可以知道了周华是个“热衷于购买保险”的人,这次事件中,涉及他的共有11家保险公司,22份保单,1097万元保额。但有个关键是,这些保单并不是集中购买的,视频中有提到,第一份保单购买于1999年。所以荆门保险行业协会中的这句话“生前企业经营不善,债务缠身,经济拮据,入不敷出,并购买了巨额保险。”在逻辑上有问题,并不是因为经营不善,债务缠身而去购买了巨额保险。 另外保险派派君认为作为一个做工程的小老板,欠债,三角债,因财务纠纷被人告这些都是很正常的事情。
根据公安局给的回复,认为是交通事故,但没法查清构成交通事故的原因。视频中“不能认定周华涉嫌保险诈骗”的字样,在这份报告里没有体现。 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信息,归纳的几个疑点,也有问题。
“死者周华无逃生自救举动”。无自救举动就能认定为自杀么?但要知道,就算是自杀,在某些情况下,保险也是可以赔付的。
例如,在寿险中就有这么一条规定
也就说保险合同生效后,超过2年,就算是自杀也是可以赔付的。也就说在2014年以前,周华购买的寿险合同,没有理由拒赔。
“投保总额高达1095.36万元”,我觉得这个不应该是周华的错。各家保险公司是不是应该想想自己的代理人有没有在销售的时候有违规行为呢?代理人在销售的时候,有没有做到如实提醒投保人,需要如实向保险公司申告高保额。
“存在逃避其债务的嫌疑”。买保险避债,这不是我们的保险代理人经常挂在嘴上的一句话么?
试想,当时周华的确债务缠身,如果有几个完成任务心切的代理人不断地在周华耳边强调“避债”的妙用。会不会诱导周华多购买产品?同时在2015年法院将其列为被执行人时,为了不影响子女,所以对指定受益人进行了调整。或许他这么做正是受了代理人的影响,然而现在却成了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
文件中有关“调解”的说明。这个其实是保险行业内的潜规了,对于某些认定模糊的事情,保险公司往往希望当事人能通过向法院起诉获得理赔。但这次因为累计金额过大,而当地11家公司同时抱团,有可能会给周华家属造成保险公司一起拒赔,周华家属从而转向媒体求助。
这件事情,最后的结果如何,网络上一直查不到。另外从法律文书裁判网上也找不到相关的裁判文书记录。如果有人清楚后续情况的,请再补充。 保险派派君总结下:
- 不能以周华疑似自杀的行为,而下骗保的决定。因为他的巨额保险并不是在短时间内一次性买入的。
- 有可能因为周华已经有巨额保险的情况下,诱发他自杀,从而获得保险赔付的行为。
- 寿险,带有死亡责任的重疾险都有自杀行为,两年内除外的条款。也就是说超过2年,保险公司是需要做出赔付决定的。除非周华购买的寿险或重疾险中有明确的写明自杀不赔付。
- 意外险的除外条款中,写明自杀是责任免除的。
在视频中有提到,周华购买的保险中,有一部分是意外险,所以意外险的拒赔是合理的。
5、起诉其实是件很简单的事情,如果保险公司让你起诉,并不是因为人家想拒赔。所以该起诉还是正常去起诉吧。
写完了这些,保险派派君不得不再提下,我们那些在一线幸苦工作的保险代理人。这件事情的根源其实与卖给周华保险的代理人有很大的关系,如果他们在解释上能做得更仔细些,如果他们能在保险知识上积累更多些,而不是一味听从公司培训的话术,让周华在购买保险的时候,能够很清楚哪些情况可以赔,哪些不可以赔,或许这件事情会有很好的解决。
我们的保险公司是不是也应该好好反思下,“保险公司骗人的”这个锅应该谁来背?
保费、名声、保障,到底哪个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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